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2015年03月15日 10:48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2015年3月14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第一届教代会暨工代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为加强我工会建设,切实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围绕党委和学院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和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工会协助行政开展工作,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组织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会员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有关工作。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为双重身份。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门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把工会建成广大会员群众满意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执行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实施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与考核。

(二)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任务,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召开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三)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参与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执行。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建立健全对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机制。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四) 围绕学院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和“三育人”教育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引导教职工增强全局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

(五) 配合学院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各种形式对教职工进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等,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 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努力满足广大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积极开展文娱、体育、参观、休养等活动。组建并管理好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办好工会俱乐部。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身心健康。

(七)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八) 按期召开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工作,筹备与组织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九)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并管理好工会的资产。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

第七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或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选举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三)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 制定修改《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五)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进行替补。因工作需要在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工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党委和省教育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为至五年。工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问题;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向学院党委、上级工会的请示、报告;工会工作总结与计划;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提出的重大建议;其他工会工作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学院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由91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女职工的教育、管理等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女职工委员会均由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工会小组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至五年,期满改选。部门工会委员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工会的同意,选举结果报工会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工会实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工会重大事项。工会经常向部门工会通报情况,听取部门工会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部门工会和会员提出的问题。部门工会向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将其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三)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分工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切实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第一届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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