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讨论稿)

2014年03月13日 14:48  

提案征集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也是代表们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内容。为提高提案质量,及时、正确地进行提案审查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教代会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提案的内容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条 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3、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案,也不能做提案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4、接受提案的截止日期为会议召开后第五天。

  第三条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1、提案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原附议人作为共同附议人。

2、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⑴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⑵ 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⑶ 符合学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⑷ 对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四条 提案的办理

1、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各主管院领导。

2、主管院领导召开有关会议,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要确定答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责任人。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4、主管院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五条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教代会执委会和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以一定的形式发布提案落实进度与结果,必要时也可组织代表巡视组进行检查。

2、承办部门或提案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可以由提案承办部门以会议形式,请提案人和附议人参加,当面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3、由提案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执委会评审,选出最佳提案及最佳提案落实部门若干个,并给予表彰。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4、提案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将此情况进行全院公示。

第六条教代会执委会对提案及处理结果、反馈意见、领导审核意见、提案人意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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